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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之后,可以調整變更之前約定的撫養費數額嗎?

          發布時間:2019-11-26 10:17

          決定撫養費數額的客觀因素可能會隨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所以,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子女生活時,法律允許雙方協議變更撫養費數額。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但不應就此一概認為每月支付固定數額撫養費后,無需再支付醫療費。而應考慮撫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的支出的原因與具體數額,同時兼顧夫妻雙方的利益公平。因此,我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教育費、醫療費,應理解為撫養費包含基本的教育費與醫療費,而不應包含為孩子利益客觀必須支出的較大數額的醫療與教育費用。

          同時,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促進未成年人身心的全面發展,法律適當鼓勵未成年人根據個人天賦與愛好參與一定的課外輔導課程。

          近年來物價上漲與未成年人撫養費理念、立法滯后性的沖突不斷,審判實踐中,應著眼于未成年人的合理需求,既排斥奢侈性的撫養費請求,也避免過低的撫養費給付,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因此,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數額撫養費之外另行主張的大額子女撫養費用請求是否應予準許,首先應當考慮該請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以及是否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該請求是否屬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產生的支出,法律不鼓勵超前的或者奢侈的撫養費需求;最后應考慮夫妻的經濟能力與實際負擔義務,相應費用若由一方負擔是否會導致夫妻雙方義務負擔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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