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義務,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的義務,被贍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贍養人。為了避免贍養糾紛的出現,子女之間可以簽訂贍養的協議。那么,女婿能簽訂贍養協議嗎,簽訂的贍養協議有效嗎?
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只要贍養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沒有違反合同法規定無效的情形,女婿贍養配偶父母所簽署的贍養協議是有效的。
雖然《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但是,協助義務不是贍養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不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其妻子既有權利繼承遺產,也有義務贍養父母,那么女婿也有一定義務贍養岳父岳母。同樣的,兒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內也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贍養義務有如下幾個方面:
1、在經濟上供養老年人,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與贍養人家庭成員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當。對無經濟收入或者收入低微、與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按期給付贍養費。
2、在生活上關心和照料老年人。老年人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贍養人應當承擔護理的責任;贍養人本人護理有困難的,應當請人代為護理。
3、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贍養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應當經常看望和問候老年人。
4、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
5、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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