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的簽訂主體具有限制性,受扶養人只能是自然人;扶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人為自然人的,不能是對受扶養人具有法定扶養、贍養義務的自然人。
扶養人負有對被扶養人生前扶養、死后喪葬的義務。相對應的,扶養人享有于被扶養人死亡時取得其遺產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的違約救濟方法如下:1、因扶養人違反義務而解除協議的,扶養人喪失取得被扶養人遺產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2、因被扶養人違反義務而解除協議的,被扶養人應當返還扶養人已支付的供養費用。
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雙務、有償法律行為,而遺囑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在適用上,遺贈扶養協議具有優先性。繼承開始時,遺贈扶養協議優先于遺囑繼承、遺贈、法定繼承辦理,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相抵觸的部分無效。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相同之處在于扶養人或受遺贈人須在被扶養人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才能取得其遺產所有權;不同之處在于以下五個方面:
1、遺贈扶養協議兼具生前行為與死因行為;遺贈為死因行為。
2、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遺贈為單方法律行為。
3、遺贈扶養協議為雙務、有償法律行為;遺贈為無償法律行為。
4、遺贈扶養協議為非要式行為,無須采用特定形式;遺贈為要式行為。
5、遺贈扶養協議的訂立可以代理;訂立遺贈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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