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離婚損害賠償責任是侵權責任,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者因承擔的民事責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預防違法行為的功能。這本身就體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制裁,并且對其他可能發生侵權行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預防作用。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須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亦不予支持;若是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僅限于以下四個法定情形:1、重婚;2、同居(指持續性共同生活);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損害賠償可以主張物質損害賠償也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時間要注意以下三點:
1、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時,原則上須在離婚中提出。但有兩個例外:
①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出訴訟;
②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3、協議離婚的:
①若已經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不得再度主張。
②未放棄的,可于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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