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婚姻關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一方面,他(她)們遭受婚姻的痛苦,想起訴離婚,卻又無法找到證據證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另一半不改正、不調解、不到庭,使得起訴離婚的一方擔心: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到庭怎么辦?婚離得了嗎?
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送達傳票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案件可以缺席審理。最終的判決結果由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決定。
昃某(女)與闞某(男)為夫妻,雙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昃某于2010年、2015年先后兩次起訴離婚,均撤訴。2017年6月,昃某再次起訴離婚,闞某未到庭,昃某亦沒有提供證據。因此,法院判決不予離婚。2018年12月,昃某以闞某沒有家庭責任感,不照顧孩子且有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被告闞某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法院向雙方女兒了解情況,情況與原告陳述基本一致。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前提條件。并且,《婚姻法》第32條進一步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見,若婚姻中遭遇上述情形,婚姻關系難以維系,甚至遭受痛苦的一方,一定要學會保留證據,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選擇起訴離婚,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仍可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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