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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怎么辦?

          發布時間:2019-05-30 16:32

          在婚姻關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是較為弱勢的一方。一方面,他(她)們遭受婚姻的痛苦,想起訴離婚,卻又無法找到證據證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另一半不改正、不調解、不到庭,使得起訴離婚的一方擔心: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不到庭怎么辦?婚離得了嗎?

          依據現有法律的規定,法院依法送達傳票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案件可以缺席審理。最終的判決結果由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決定。

          昃某(女)與闞某(男)為夫妻,雙方于1999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昃某于2010年、2015年先后兩次起訴離婚,均撤訴。2017年6月,昃某再次起訴離婚,闞某未到庭,昃某亦沒有提供證據。因此,法院判決不予離婚。2018年12月,昃某以闞某沒有家庭責任感,不照顧孩子且有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被告闞某無正當理由仍未到庭參加訴訟。庭后,法院向雙方女兒了解情況,情況與原告陳述基本一致。最終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準予離婚的前提條件。并且,《婚姻法》第32條進一步規定了“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由此可見,若婚姻中遭遇上述情形,婚姻關系難以維系,甚至遭受痛苦的一方,一定要學會保留證據,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選擇起訴離婚,對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仍可根據現有證據和法律規定做出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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