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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夫妻之間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發布時間:2019-05-13 15:48

          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應當調解,經調解無效后,可以準予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在法定分居的情況下,即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只要夫妻之間分居滿兩年,經人民法院調解后,就可以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一方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該連續計算。

          如果夫妻分居后又同居的,應當從夫妻最后一次同居結束后重新計算。無論夫妻雙方分居過幾次,前面的分居時間都應該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兩年的,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中一種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院調解無效,那么就可以判決準許離婚。但是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事實需要提供一些相應的證明材料,才能夠使法院相信夫妻分居的事實,并根據這一事實判決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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