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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況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8-11-09 10:52

          1. 一方要求離婚,但另一方不同意

          辦理協議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就離婚的意向達成一致。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無法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要求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只能到法院提起離婚糾紛之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的婚姻問題。

          2. 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未達成協議

          我國的婚姻法規定,自愿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如果涉及一方生活困難,就經濟補償問題也須作出明確的約定,否則,民政部門不予頒發離婚證。



          3. 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

          離婚涉及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如果一方當事人被確診為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其無法表達離婚的真實意愿,婚姻登記機關不應受理其作為申請人的離婚申請。當事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代理人也不能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去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4. 雙方沒有在中國內地辦理結婚登記

          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人和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登記的,或是在港、澳、臺注冊登記的。對于不在中國大陸登記的婚姻,當事人要解除,不管雙方是否能夠達成協議,只能通過人民法院以訴訟方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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