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離婚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所以,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夫妻一方存在以下情況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 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主要有二種情況:一是不以夫妻名義公開共同生活;二是與他人秘密共同生活。
● 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在我國,“離婚索賠”只存在于上述的四種情形中,其他婚姻問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都不能獲得向過錯方索賠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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