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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作用及效力

          發布時間:2018-10-15 10:35

          許多夫妻在結婚后會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書,但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時,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在某些情況下,對婚內財產的約定可能會有一定限制。那么,婚內財產協議的效力限制有哪些呢?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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