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以前承租的單位福利房都已轉變成個人產權,但是基于歷史等原因,還有部分房屋繼續保有承租關系。為了明確離婚糾紛中公房承租權的延續,法律做了如下規定,來明確承租權的歸屬: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當事人離婚時,對公民使用、承租問題首先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節解決。在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應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足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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