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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時公房的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8-10-11 14:29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以前承租的單位福利房都已轉變成個人產權,但是基于歷史等原因,還有部分房屋繼續保有承租關系。為了明確離婚糾紛中公房承租權的延續,法律做了如下規定,來明確承租權的歸屬: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當事人離婚時,對公民使用、承租問題首先應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節解決。在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的情況下,由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應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足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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