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對于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哪些,首先我們需要知道婚姻法中結婚的必備條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婚姻法》總結出結婚的必備條件有三條: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二、達到法定年齡。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則。
結婚必須要滿足這三個條件,否則都是禁止結婚的,那么除了這幾點《婚姻法》對于禁止結婚還有哪些條件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其中禁止結婚的血親分為兩類:
(一)直系血親,其中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這些都是禁止結婚的。
(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結婚,包括: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我國還規定要進行婚前檢查,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
(二)指定傳染??;
(三)有關精神病。
為了確保子女的健康,我國法律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該結婚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經過男女雙方同意,采取長期有效的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后不生育的,是可以結婚的。但是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應該暫緩結婚。
雖然精神病具有一定的遺產性,但是精神病也不是絕對不能結婚的,但是要等疾病痊愈或者穩定一段時間后才能結婚,一般病情需要緩解兩年以上才考慮結婚。
總而言之我國結婚的條件必須有利于倡導婚姻自由、有利于為國家政策服務和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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