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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同居期間買房并登記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主張嗎?

          發布時間:2018-08-27 17:26

          通常,有準夫妻會在戀愛期間購置房產作為結婚使用,然而一旦感情破裂,房產如何分割就會成為頭疼的大問題。婚姻存續期間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同居期間購買的房產分手時可以參與分割嗎?  

          因為考慮結婚之后將產生較多的生活問題,比如子女撫養等,因此現在有些戀愛男女互相確定終身后,會選擇同居生活,接著先將頭等大事,供生活居住的房子買了。但是,堅持愛情長跑也會疲倦,一旦出現嚴重情況直接導致分手,那么現在雙方不得不解決共同購買的房產,可是現在房產又登記到其中一方的名下,有些人就擔心無法主張房產。  

          能否主張該房產首先得先區分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按如下規則處理:  

          1、按約定  

          因為買房這種事屬于雙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雙方就這個是否有約定,雙方有約定的就按照約定處理。  

          比如,約定購置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  

          2、無約定  

          (1)一般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就歸誰所有;  

          (2)不需要登記的,誰購買、使用、保管、照顧就歸誰;  

          (3)雙方共同購買、使用、保管的,以協商的方式解決;  

          (4)不能協商解決的,根據出資的份額來確定怎么分割;  

          (5)不知道歸屬于哪方的財產,一般會認定為共同財產。  

          所以,按照上面的規則,雖然有按照實際登記的情況確定分割的權限,不過你們購置的房產首先明確為共同購買,所以這個時候還是雙方協商解決。不過,協商的時候,都不想變賣房子的話,那么沒有其他解決方法的話,只能一人獲得房子,并補償另一方相應借款。  

          最后,雖然說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房產,還是可以根據共同購買的情況確定分割權,不過實踐中直接查看登記證書會比較直觀。另外,同居期間一般會共同添置家產,所以不管是房產,其他財產的認定都按以上規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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