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法定婚齡的確定
1、法定婚齡要考慮兩方面,
其一,自然因素,即人的身體發育和智力成熟情況。
其二,社會因素,即政治、經濟及人口發展情況。
2、我國對法定婚齡的規定主要為: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為男二十歲,女十八歲;1980年修改婚姻法時,法定婚齡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F時規定與1980年作出的規定相同都是規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3、我國婚姻法關于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
4、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橐龇ǖ谖迨畻l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蹦壳埃覈恍┟褡遄灾蔚胤降牧⒎C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比如西藏、新疆、內蒙古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要注意的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于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5、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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