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提交戶口簿,但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普遍反映,很多當事人難以提供戶口簿。如個別偏遠地區還沒有規范的戶口簿,許多農村居民的戶口簿由鄉(鎮)公安派出所保管,而鄉(鎮)公安派出所只給當事人出具戶籍證明;有些集體戶口的當事人提供不了集體戶口簿的正本,只能提供復印件,還有些當事人因為家庭干涉無法取得戶口簿,不少當事人特別是畢業后尚未落戶而要辦理結婚登記的大學生等等,因此不能正常進行結婚登記。
沒有戶口本能不能辦理結婚登記
對于以上這些情況,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都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無法出具居民戶口簿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辦理婚姻登記;當事人屬于集體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集體戶口簿內本人的戶口卡片或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其戶籍情況的戶口簿復印件辦理婚姻登記。
當事人未辦理落戶手續的,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憑公安部門或有關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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