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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什么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2018-08-21 09:15

          導讀:如果您認為所有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是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只能說明您對夫妻共同財產還只是知道一點點的皮毛。除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還有一種共同財產存在的形式,這就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當然,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要保證受到法律的保護,約定的內容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么,究竟什么是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呢?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定義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 

          《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特征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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