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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知識產品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發布時間:2018-08-03 08:56

          從邏輯上講,知識產權的收益是知識產權人即知識產品所有人行使知識產權某該權能(使用或處分)取得的經濟利益,從而體現知識產權人的收益權。而收益權是所有權的一項基本權能,使用和處分該標的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所有,顯然是源于夫妻雙方對該標的共有權。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從知識產品的生產過程來看,商品的生產過程就是資本的運動過程,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資本論觀點:其過程可以用公式表示為:G—W(A、PM),…P…。W′…。G′。其中G代表貨幣資本,W代表商品,包括A(勞動力商品)和PM(生產資料),…。P…代表生產過程,W′代表生產出來的商品,G′代表數量增大了貨幣。以知識產品的生產來考察,生產者(或創作者),投入資本(G)購買儀器、設備、資料等生產資料(PM)以及支付必要的學習、培訓經費(A),進行創作(…P…),生產出知識產品(W′),再使用或轉讓就獲得大于G的貨幣資本(G′)。G′也就是知識產權的收益。這樣就完成了一次資本流轉(生產過程)。作為夫妻一方的創作者來講其投入的貨幣資本G,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職務創作的除外),生產出來的知識產品(W′)當然也應屬夫妻共同所有,否則就有悖于資本運動和商品生產的目的,盡管夫妻一方作為創作者投入了勞動(主要是智力勞動),但其勞動力再生產的費用如學習、培訓等智力投資(A)亦是夫妻共同財產。況且立法已經確認知識產權的收益(G′)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G′是知識產品(W′)的貨幣表現,如果此時W′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在邏輯上是荒謬的。

          從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本質來看,夫妻共同財產制是指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全部財產或部分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基礎是夫妻之間特殊的人身關系,因而也最能反映夫妻關系的本質和特征,故成為大多數國家兼取的一種夫妻財產制。我國采取的是所得共同財產制,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方所取得的一切財產,除個人特有財產和有約定的外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知識產品是人類腦力勞動的產物,從本質上也是財產的一部分,(廣義的財產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因而構成所有權或債權的客體,這是各國法律和國際公約已經確認的事實,如果知識產品也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然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  

          值得一提是:法律規定將知識產權只授予給知識產品的創作者本人(職務作品或其他有約定的除外),無形財產權的取得是基于權利人的腦力創造活動,權利人(作者或發明者)的身份是智力創造這一事實行為的結果,又是行為人取得無形財產權的前提條件。如文藝作品的作者因創作行為取得著作權、商標的申請人因設計商標取得商標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發明人和設計人因設計、發明取得專利權,故認為知識產權兼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這也是知識產權區別于其他財產所有權的顯著特征,知識產權的人身權只屬于創作者本人,這種權利一經授予,就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而它具有的財產權利中的各項權能卻能夠轉讓和繼承,這就從理論上排除了知識產品不能為共有權的客體的可能性。正如在繼承法律法律關系中,遺產雖然為夫妻一方所繼承,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樣,知識產權雖然只授予作為創作者的夫或妻一方,但其財產權利仍應屬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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