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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期間一方私自賣房都是無效的嗎?

          發布時間:2018-08-02 16:23

          律師在處理案件時,經常遇到和房產由房主簽訂買賣合同,事后其配偶跳出來主張權利,認定買賣無效,前兩年,房價月月上漲,配偶不知情也成為房主翻悔的理由,那么到底夫妻一方私自賣房有效嗎?  

          我認為:這應當分別對待,不能籠統說對還是不對。  

          首先,房屋必須是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這才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币约拔覈冻鞘蟹康禺a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在賣房時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于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其次,《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物權法106條精神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  

          最后,由于我國不是英美判例法國家,具體的案件還應具體分析,最好是最高院出更詳細的解釋,避免同一案情,截然相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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