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那么,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是否需要繳納契稅呢?根據最新政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均可免征契稅。政策出臺背景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隨引發房產證“加名”熱,以及由此引起的“加名稅”糾紛也甚囂塵上。為化解“加名稅”之爭,2011年8月份的最后一天,財政部發布了這一政策,但當時只對“加名”免稅做出了規定,而未對“減名”、“更名”和“變更份額”等做出規定。夫妻房產只有一種情況需征契稅房產交易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和相關律師解釋,根據相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進行更名,也免征契稅;夫妻房產份額變更,同樣免征契稅。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房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也就是說,房屋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離婚后變更為其中任何一方的,不征收契稅。目前只有一種情況需要征收契稅:房屋屬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夫妻離婚后,更名給另外一方,可根據夫妻雙方采取的贈與或者買賣的過戶形式相應地征收契稅和其它相關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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