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房改房”似乎是一個比較遙遠的名詞,也是上世紀90年代“房改”政策實施時所遺留的房屋。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1、什么是房改房?房改房又稱已購公有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現行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單位將原公房通過優惠的形式出售給已經承租或使用該房屋的職工,職工對其享有部分產權或者全部產權的居住用房。房改房是與我國特殊國情相適應、在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過渡性產物。
2、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以標準價購只能取得部分產權,無論比例低,都與售房單位存在著一種產權共有關系。屬于分民所有部分即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在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币罁@一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離婚案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對夫妻共同出資而取得得部分產權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參照上述有關答,予以妥善處理。但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有得房屋產權比例,依照離婚時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分布的同類住房標準價,給予住方一半價值的補嘗。”我們可以看出,這種規定不大公平、不大符合房改及市場經濟發展的趨勢。公房上市是必然的,一旦上市其價格必定比房改購房的標準價高得多。夫妻分離時,一方取得標準價的一半,而一方卻擁有價值巨大的房屋這顯然違背《婚姻法》的夫妻平等財產權、處分權的規定。因此在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又做一變通規定稱:“對夫妻雙方均爭房屋部分產權的,如果雙方同意或雙方經濟、住房條件基本不同可采取競價方式解決?!?
3、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這個問題需要區分情況看待:(1)公民以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其一: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房改房,法院具體可酌情處理。其二:對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改房,不論是否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為共同財產。(2)公民以標準價購買的房改房屬擁有部分產權房,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可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可以另行起訴。
4、司法實踐中,對于處理房改房的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幾個原則處理:
(1)夫妻雙方對房屋歸屬及價值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按雙方協商的結果進行分割。雙方對房改房的分割可以自行協商確定,協商的內容包括房屋歸一方所有或雙方共同所有,及一方補償給另一方相應的房款數額等。
(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爭,但雙方對房屋當前的市場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可以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進行評估,以評估后的房屋價值作為分割的依據,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補償款。
(3)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而且對房屋的價值又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法院可要求當事人采取競價的方式。由出價高的一方取得房屋,另一方取得相應的房屋折價款。若法院不采取競價方式,則委托評估機構對房屋現行市場價進行評估,以評估的價值作為分割依據。對于房屋的歸屬則根據房屋享受的優惠政策、單位與職工合同約定、雙方的經濟情況、住房狀況、照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等條件判定。
(4)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而且雙方條件相當,所購買的房改房單位自有自管房,除當地政府有規定外,房屋所有權一般歸房屋產權單位的干部、職工所有。
(5)房改房只具備部分產權或暫不能上市的,對該房屋暫不分割,先作為共同財產,待以后可以上市時再做出分割。
(6)離婚時房屋產權歸一方當事人所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補償款后,另一方有房屋居住的,可判決另一方遷出;另一方確沒有房屋居住的,如房屋能分開使用,可劃部分房屋由另一方暫住2年,暫住期間參照公房租金標準計租。
(7)如夫妻雙方除該房屋外確無其他住房,又不能出自補償給另一方的,可以依實際情況判決房屋屬雙方共同共有,離婚不分家。
(8)分割時還要注意兼顧售房單位的利益,特別是部分產權的房改房,單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析產時,一定要先征求單位意見,以避免產生新的沖突。職工享有完全產權的房改房上市出售時,單位還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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