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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老人再婚后財產的區分辦法

          發布時間:2018-07-31 11:17

          在現實生活中,老年人再婚多遇子女阻攔,感情原因是一方面,另一面就是涉及到財產問題,老年人去世后子女的財產繼承、遺孀養老等關系,處理不當就會引起兩方子女的關系矛盾甚至沖突。也有老年人不顧子女反對毅然再婚,結果導致父子女因財產問題對簿公堂。一般來講,老人再婚最大的顧慮,歸根結底是財產的所有權及繼承權的問題。再婚老人的婚前財產按法律規定雖然歸個人所有,但婚后所得依法應為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再婚后,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配偶,當然享有對方財產的繼承權。這樣一來,勢必導致自己家的財產落到了外人手中,這是很多老人和子女所不能接受的事實。因而,要正確分清老年人的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  


          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老年人再婚后的個人財產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在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衣物、儲蓄等。  

          (2)夫妻雙方各自為結婚所準備的各種物品。如家具、彩電、冰箱、vcd機等。  

          (3)結婚登記前接受各自親友贈送的結婚禮品或結婚登記后接受的贈與人特地聲明贈與給一方的財產。  

          (4)其他屬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其本人所有;醫生個人使用的醫療器具。也應屬于夫妻婚后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合被宣告死亡)或離婚時為止。  

          大體而言,老年人再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加工資、貴重首飾、摩托車。汽車等。  

          (2)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繼承、遺贈、贈與和其他合法途徑(如股息、利息、紅利等)所得的財產。  

          (3)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如專利權所得報酬、稿酬等。  

          (4)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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