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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時哪些房屋不能分割?

          發布時間:2018-08-02 16:54

          1、離婚時住房的分割原則  

          離婚時住房的分割原則有下列五項:  

          (1)注意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2)保護房屋產權原則,根據雙方結婚時間的長短、有無過錯、是否撫養子女、住房的結構以及有無其他解決住房的條件和途徑等情況,注重保障產權人的利益;  

          (3)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注意調節和協議一致原則,由于住房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因此,法律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原則,能不干預就盡量不干預;  

          (5)遵循過程原則,即分割房屋時,優先照顧無過錯方。  

          2、離婚時不能分割的房屋  

          離婚時,男女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有爭議的房屋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根據具體情況先判決由一方當事人使用,待當事人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如仍有爭議,再另行起訴。這類房屋有:  

          (1)期房不能分割,必須在開發商辦理過戶后才可以進行分割;  

          (2)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屋,離婚時不能分割;  

          (3)用他人身份購房,因為,房屋是以產權登記上的權利人來認定歸屬的;  

          (4)購買的二手房未過戶的,這類房需要過戶后方可進行分割;  

          (5)受贈、繼承未過戶的房屋也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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