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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離婚損害賠償的判定

          發布時間:2018-07-27 13:58


          1、規定的過錯損害賠償范圍有限。主要包括: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婚姻法第46條)注意,該條款屬于列舉性條款,并沒有“其他情形”這樣的開放性規定,所以,離婚案件中,除了這四種情形,過錯損害賠償請求很難得到法官的支持。不過,侵權責任法草案第50條關于“妨害婚姻”侵權責任的規定,將擴大過錯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即,無過錯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對于打擊當前“二奶比原配厲害”的低俗之風無疑是一劑強心針。  

          2、婚外情過錯方并非必然承擔賠償責任。目前,法院所支持的過錯損害賠償請求僅限于發生同居或重婚過錯行為。對于間斷的婚外性行為賠償請求,一般很難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離婚案件中關于財產分割問題的解釋規定,離婚案件中的無過錯方可以多分。雖然難以得到損害賠償,如若能夠多分財產,在實質上得到了物質補償。  

          3、目前有幾個誤區需要澄清。一種誤區是有的律師認為除了同居和重婚之外的過錯行為,對于無過錯方毫無用處;一種是有的人認為只要有過錯,不論什么過錯,過錯方都應當賠償。兩個極端,過猶不及。同居和重婚行為,過錯方需要負擔的是過錯賠償責任而不僅僅是多分財產;除此之外的婚外情過錯行為,過錯方承擔的是少得夫妻共同財產的補償責任,二者有本質區別,雖然,對于無過錯方來說,都是財產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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