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在法律許可離婚制度確立以后,對離婚訴權的限制首先是對過錯方的限制,即在婚姻關系中造成婚姻不能繼續下去的過錯一方將受到法律限制。法律將離婚訴權賦予無過錯一方。而無過錯一方離婚訴權的行使也有嚴格限制,即基于特定事由才可以行使離婚訴權。否則無過錯方也不得提起訴訟離婚。
如德國1981年婚姻法第42條規定:“配偶一方有通奸行為,他方可提起離婚之訴”;但“如配偶一方對他方的通奸行為曾經表示同意,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故意促成通奸或為之提供便利,則無權起訴要求離婚?!?
其第43條規定:“配偶一方嚴重違反婚姻義務,或從事不名譽、不道德的行為,或犯有其他過錯而使與婚姻實質相稱的夫妻共同生活無法繼續時,他方可提起離婚之訴?!钡叭缗渑家环奖救艘灿羞`反婚姻義務的行為且這種行為與他方的過錯有關,從而使其離婚之訴違反道德價值時,則不得起訴要求離婚”。而過錯離婚的立法原則又限制了配偶雙方法定離婚理由以外的離婚訴權。即婚姻中不具備法律列舉的離婚理由時,任何一方都無法行使離婚訴權。
在破裂主義原則的制度下,對于婚姻雙方來說,任何一方認為婚姻不能繼續下去時,都可以提起離婚之訴,不再受到法定離婚理由或條件的限制。而是將裁決婚姻是否解除的權利賦予法官。從權利行使的角度看,這一立法較前述法律的規定有很大的進步。是婚姻自由權利內容完滿的表現。但是,在離婚問題上,法律還需考慮特別情況,即對于特殊情勢作出特別法律規定。如我國離婚訴權的特別規定:(1)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