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橐黾m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同居不等于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系。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狗役?!痹谒痉▽嵺`中,同時還可以處以重婚者向無過錯方予以損害賠償。
現行法律對不同的同居關系處理原則不盡相同:
第一種單純同居關系,指同居關系雙方均為未婚男女,婚姻法對此種同居關系不鼓勵,但未明文禁止。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的權利,對此類同居關系的存在和解除,不予干涉也不支持,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解除,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種構成事實婚姻的同居關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事實婚姻等同合法婚姻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事實婚姻關系的解除一般要經訴訟程序。
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不認定為事實婚姻。若需解除,按同居關系處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僅就解除同居關系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按同居關系處理,一般不認定為重婚罪。若需解除,可自行解除,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法院應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第四種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構成重婚罪,在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同時,對因重婚而形成的非法婚姻關系,應宣告予以解除。
重婚罪案件的追訴,賦予了被害人更多的救濟手段。這類案件被害人可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應立案偵查,再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將按自訴程序處理。
未依法經過婚姻登記的結合,不受法律保護。在雙方發生爭議后,對于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也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只能按照各自份額來決定其歸屬。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無配偶一方,同樣構成重婚罪,并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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