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離婚作為導致婚姻關系終止的法律事實,必然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在當事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方面的后果。在人身關系方面,因夫妻身份而確定的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相互繼承的權利、監護關系均因離婚而消滅,同時當事人獲得再婚的權利。但是,離婚對父母子女的關系并無影響。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不因離婚而消滅: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身份關系及其權利義務關系,也不因養父母離婚而消滅。養父母離婚后,養子女無論是由養父還是養母撫養,仍是雙方的養子女。同時,離婚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和共同生活關系,發生夫妻共同生活財產與個人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債務的定性與清償、特定情形下的經濟補償、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等法律后果。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的規定,在承包期內離婚的婦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法律禁止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當事人的婚姻狀態或婚姻關系變動(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此類糾紛一般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0條的規定,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雙方雖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習俗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當事人一方請求返還該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這是因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男女雙方結婚應當以愛情為基礎,但在我國許多農村地區給付彩禮的情況卻較為普遍,彩禮問題嚴重損害了部分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因此我們反對結婚以給付彩禮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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