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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假離婚”和“騙離婚”

          發布時間:2018-07-27 14:38


          假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本無離婚的真實意思而因雙方通謀或受對方欺詐而作出離婚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虛假離婚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通謀離婚,二是欺詐離婚。通謀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的離婚行為。通謀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雙方當事人并無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離婚的實質條件。(2)雙方當事人以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3)雙方均有惡意串通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離婚登記。(4)通謀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所謂騙離婚,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事實或者隱瞞某種真實情況,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復婚,從而騙取對方同意離婚的違法離婚行為。騙離婚的特征是:第一,要求離婚的一方是真實的意愿,但又故意向對方表明自己離婚的目的不是真離婚,從而使對方處于一種被蒙騙的狀態,確信離婚只是一種實現某種目的的手段,因而同意離婚。第二,一方提出離婚完全是以不復婚為目的,而另一方在辦理后,則期待所謂目的實現以后恢復夫妻關系。第三,騙離婚行為結果的唯一性,即一方提出離婚,是想自始至終要解除夫妻關系,徹底擺脫對方,離婚后或獨居、或與他人再婚,根本沒有復婚的意思。第四,騙離婚既是當事人一方的欺騙行為,又是一種基于欺騙而產生雙方同意的離婚行為,這種行為從根本上違反了婚姻自由、自愿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婚姻。  

          騙離婚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法離婚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它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欺詐,通過欺騙使對方陷入錯誤的認識,令其在根本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被騙同意離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該行為是一種絕對無效的民事行為,即從行為開始就不具法律效力。如果被騙離婚,被騙一方可以隨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無效的主張。行為人因騙離婚而與他人再婚的,應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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