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彪x婚時,如果一方生活確有困難,另一方仍有提供適當經濟幫助的責任,具體辦法可由雙方協議。一方年輕有勞動能力,但生活暫時有困難,另一方可給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經濟幫助。雙方結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殘、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另一方應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適當的安排。在執行經濟幫助期間,受資助的一方另行結婚的,另一方可以終止給付。原定的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繼續給予經濟幫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提出,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貴重的生活資料和小額生產資料,經過四年,房屋經過八年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有同志提出,一方的婚前財產經八年、四年使用后即轉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悖于物權取得原理?;橐龇ㄐ拚笇⑺痉ń忉尩木駥懭穗x婚時的請求幫助中。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以利于在離婚中保護婦女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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