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繼承糾紛包括婚姻及繼承兩個方面的法律業務服務。婚姻糾紛是指戀愛、結婚、離婚中因財產關系、人身關系所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指因遺囑繼承、法定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產生的關于繼承權、繼承份額的糾紛。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范疇:
1、婚姻糾紛:婚前財產約定、彩禮糾紛、共同財產與債務糾紛、離婚損害賠償、撫養權糾紛、離婚訴訟代理、調解和解等;
2、繼承糾紛:遺囑代書及見證、繼承訴訟代理、調解和解、遺產執行等。
循定律師涉及婚姻繼承的服務形式:
1、對于婚姻繼承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對于特殊的婚姻繼承案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導讀:一般情況下,既然已經離婚,雙方應已經解決了包括財產在內的一切問題,然而,由于各種原因,離婚后財產糾紛仍然是離婚后雙方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夫妻離婚后對財產分割有爭議的話,可以再提起訴訟嗎?也就是說,離婚后能提起財產訴訟嗎?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作出的,其中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登記離婚后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婚姻當事人離婚后,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為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3.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于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并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后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4.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的,而在具體處理過程中,除了出現上文提到的漏分的情形外,關鍵還在于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這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而協議離婚后,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若,訴訟離婚后,當事人財產問題反悔時可以提起訴訟嗎?答案是否定的,訴訟離婚后,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已無訴權,當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已經處理的財產進行分割的訴訟,而只能通過申請再審的途徑。對于離婚訴訟中忽略的財產,漏審、漏判的財產,則可以提起訴訟。
補充: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制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為,訴訟時效為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為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