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當原單位拒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時,勞動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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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向勞動部門投訴,請求其介入調解。
2.勞動者可以要求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原單位整改,并依法及時出具證明。如果因不出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失,勞動者可以將此事起訴至法院。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勞動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并對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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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賠償單位的。
2.如果單位曾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同時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而勞動者在試用期未滿之前解除了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需要賠償單位。
3.但賠償的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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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勞動者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嘗試與勞動者進行協商。
2.如果勞動者仍然不同意,用人單位需要評估自己是否有合法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
(1)如果有合法理由,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沒有合法理由,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3.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向有關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甚至通過司法機關對企業的非法行為進行控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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