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沒有履行合同條款怎么處理
當合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要求承擔違約責任,這包括但不限于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明確規定了這一法律責任,為守約方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處理路徑。
在實際操作中,守約方可以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全面履行義務,也可以在違約方逾期未履行后選擇解除合同,并通過協商或訴訟追究違約責任,要求賠償損失。
二、合同違約的處理方式
處理合同違約時,守約方有多種途徑:
1.可以在合同履行日期到期后發出書面通知,要求違約方履行義務。
2.如果違約方仍未履行,守約方可解除合同,并根據協商或訴訟追求賠償。
3.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違約賠償責任,守約方可以按此要求賠償。
4.如果未約定或者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調整。
這些規定為合同雙方提供了在違約情況下的具體處理方法,并確保了損失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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