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一、轉包
轉包包括:整體轉包、肢解轉包、視同轉包(依法分包后,未進行實際管理的情形)。轉包合同無效,但基于合同相對性及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原則,有以下幾個要點:
(1)發包人若知曉轉包,則不能請求確認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之間的轉包合同無效。
(2)發包不得突破相對性直接與實際施工人結算。
(3)因為承包人轉包違約,承包人要求按合同結算沒有法律依據的,雙方應當按實際施工人資質等級按實結算。工程款利息作為派生物可獲得支持。
(4)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損失,承包人可以主張,但實際施工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
(5)優先受償權,為有效合同的承包人享有。
(6)承包人主張管理費沒有法律依據,已經獲得的,應當收繳。
(7)發包人將部分工程甩項給其它單位,承包人所產生的配合費可以主張。
二、分包
專業工程和勞務作業可以分包給相應資質單位,分包人與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分包有以下幾個要點:
(1)禁止分包給無相應資質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再分包、禁止全部肢解分包、禁止主體工程分包、禁止未經發包人同意分包(勞務分包除外)。
(2)勞務分包主要范圍13種,對象是勞務,本質上不屬于工程分包,對工程質量不需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人也不能直接向發包人追索勞務報酬。
(3)合法分包情形下,總分包雙方關于待收到建設單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約定合法有效。但訴訟中,總包人應對建設單位未就分包工程付款事負舉證義務,舉證不能或無法區分則應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若總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工程款債權,分包人可提起代位權訴訟。
而違法分包是無效的,雙方關于“待收到建設單位工程款后再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約定亦無效,工程驗收合格,分包人作為實際施工人可以主張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4)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分包工程提過單項驗收,若無特別約定,分包人即享有工程價款求償權,發包人應當提前支付。工程保修期仍從整體工程竣工之日起算。未經發包人同意的分包,發包人僅負依合同付款義務。
(5)實際施工人沒有相應資質承接工程,具有明顯過錯,合同無效,不應獲得比有效合同更多的利益。
(6)當合同無效時,雙方自行達成的結算有效。
(7)母公司將其承攬的工程交由獨立法人子公司施工,母公司收取管理費,其債務履行的資質和能力均沒有發生實質性改變,沒有損害發包人利益,不宜認定為分包或轉包,應定性為特殊內部組織管理關系。
三、結算
1. 工程價款以當事人約定標準和方法結算,而不以審計結論為依據,特殊約定除外。
2. 未明確授權,監理方與施工方的結算對發包人無約束力。
3. 設計變更或標準變化,相應價款約定不明時,參照當地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方法和標準結算。
4. 合同無效情形,發包人應該按照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但價款中的利潤部分屬于違法所得,由行政部門予以沒收。
5. 違法轉包、分包、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約定以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結算價款為結算依據,除非結果明顯損害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否則不能依實際施工人申請進行簽定,而應尊重當事人約定。
6. 合同無效但工程驗收,承包人仍負責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發包人仍可參照合同扣留質量保證金。
7. 未完工程價款,首先按合同約定單價結算,同時將臨時建筑費用分攤。亦可參照所完工程占總工程量比例*固定總價計算。違約責任和損失另行計算。
8. 工程變更不能協商確定,按照同期定額取費標準,以鑒定確定。
9. 鑒定機構按定額價和市場價作出的結論,一般依市場價確定。勞保基金和稅費一般包含在鑒定的工程造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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