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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蓋假章的合同也有法律效力?

          發布時間:2020-10-28 13:27

          在簽訂合同時,我們通常都以雙方簽字蓋章為生效要件。有些公司法定代表人為了鉆法律的空子,有意刻制或者私刻多套公章,在雙方訂立合同的時候加蓋假公章,一旦發生糾紛,公司就以法人加蓋的公章與備案不一致,假公章不產生法律效力為由進行抗辯。那么這種刻意加蓋假公章的合同究竟有沒有效呢?

          目前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有效。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其結果歸屬于法人,不管法人在合同上面蓋的是真章還是假章,只需要蓋章行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可。法定代表人棄真章而不用,故意選擇加蓋假章的行為,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如果僅僅因為合同加蓋的是假章就不認可合同效力,對另一方當事人根本不公平。

          第二種觀點則認為合同應屬無效。蓋章是法律行為,代表著簽訂合同的后果歸屬于法人,如果加蓋的公章是假的,就不能體現法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自然應當無效。

          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的時候,采納的是合同有效的觀點。在合同書上加蓋公司公章的法律意義在于蓋章之人所為的是職務行為,即其是代表或代理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但章有真假之分,人也有有權無權之別,不能簡單根據加蓋公章這一事實就認定公章顯示的公司就是合同當事人,關鍵要看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代理權。蓋章之人為法定代表人或有權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蓋章甚至蓋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書上的簽字是真實的,或能夠證明該假章是其自己加蓋或同意他人加蓋的,仍應作為公司行為,由公司承擔法律后果。相反,蓋章之人如無代表權或超越代理權的,則即便加蓋的是真公章,該合同仍然可能會因為無權代表或無權代理而最終歸于無效。

          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公司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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