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第一巡回法庭民商事主審法官會議紀要中較為典型的法律問題:
1、違約金的利息問題
雙方簽訂合同時,在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中不僅約定了違約金,還約定了違約方如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違約金,則須另行支付違約金的利息。當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一方主張違約金利息,法院是否應予支持呢?
錯誤說法:既然約定了違約金利息就是要履行的,應當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由,這不是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嗎?
法官會議意見表示:對違約金利息原則上不予支持。對違約金的利息是否應予保護,應結合違約金是否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以及違約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綜合考量,如違約金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則原則上對違約金利息不予支持。
2、因為合同糾紛訴至人民法院,當事人未明確提岀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徑行認定合同解除,并判令當事人承擔合同解除的相應責任?
錯誤說法:依據“不訴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沒有明確請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認定合同是否解除。
法官會議意見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認定合同是否解除。判斷合同是否解除,不能拘泥于當事人是否明確提出該項訴訟請求,而應結合案件具體情形予以判斷。當合同已事實上履行不能,當事人雖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但如果其提出的訴訟請求系建立在合同解除的基礎上,則表明隱含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認定合同解除。
3、雙方訂立合同時,其中一方已經預見合同履行不能,其是否有權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錯誤說法: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雙方簽訂合同均具有過錯,可按照過錯比例酌情支持部分利益得失的主張。
法官會議意見表示:不應賠償可得利益損失。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具有過錯,但是一方簽訂合同時已經預見合同不能履行,其無權向違約方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4、《抵押擔保合同》雖未列明抵押物的具體名稱和位置,但根據相關資料可以明確抵押物的范圍,是否能以抵押合同中對抵押財產約定不明而認定抵押不成立?
錯誤說法:《抵押擔保合同》未明確約定具體的抵押物,合同當事人亦未進行補正,應認定為抵押不成立。
法官會議意見表示:抵押成立?!兜盅簱:贤冯m未列明抵押物的具體名稱和位置,但根據相關資料可以明確抵押物的范圍,則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抵押合同對抵押財產約定不明為由認定抵押不成立,而應判令本應提供抵押物明細的抵押人繼續履行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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