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深圳一男子為預備結婚而買房,但就在收房前,一場意外火災卻造成房屋原主人在房內死亡,“婚房”變“兇宅”。雖然買到“兇宅”是小概率事件,經常會出現買房人不知情而買到“兇宅”,引起交易糾紛。
如何避免買到兇宅
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可在合同中特別約定,該房屋如為兇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等條款。在合同中具體明確房屋的條件,確保自己的有利地位,為日后的維權奠定基礎。
買房前,主動向中介或者出賣人詢問,調查房屋情況,查清兇宅的信息。了解購買的房屋是否為“兇宅”。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負有披露“兇宅”信息等負面關聯信息義務的出賣人,未如實披露的,屬于故意不披露,則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視為欺詐。雙方合同應當予以撤銷,出賣人還需根據其過錯情形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賣方必須主動披露的信息有哪些?
與房屋有關的重大事項,比如質量問題、影響居住安全,需要恢復的結構調整、影響居住使用的超標噪音及污染等。
與產權有關的重大事項,比如影響交易安全的債權債務、產權糾紛、隱形產權風險;影響交易流程的產權變更信息、影響交易成本的信息。
買到兇宅后,如何維權?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出賣人應對其出售的房屋負有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出賣人應向買受人交付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質量的房屋,約定了違約金,可直接請求支付違約金,如果沒有可以:1、請求出賣人在一定范圍內降低房價款,在實務中,一般可以將“兇宅”的價格降20%到50%。 2、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交付“兇宅”的違約行為,嚴重損害了買受人的期待,致使買受人的購房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法院可判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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