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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發布時間:2020-07-31 10:36

          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到各種各樣的合同關系,在與他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經常會有格式條款的出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依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相對人負有提示與說明的義務,對于免除自己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應該采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依照對方的要求作出說明。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p>

          對于怎樣做才算是上述法條中所述的“采取合理方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六條: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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