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王某自2004年8月來到大祥文化服務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兩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5年、2007年雙方先后辦理了二次續訂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手續,合同至2009年7月止。2008年5月,王某被提升為辦公室主任,工資提高到4500元/月。2008年12月公司進行年終考核,王某未能通過考核,被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2009年2月王某重新上崗。沒過多久,王某在公司進行的半年度考核中再次被定為不能勝任工作,公司考慮到王某是老員工,且在工作期間未出現違紀行為,便沒有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2009年6月底,該文化服務公司提前30天向王某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告知書,通知王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于2009年7月31日期滿終止不再續訂,并要求王某按期辦理工作交接手續,領取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王某隨即以連續二次續訂為由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絕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了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仲裁結果:經查,大祥文化服務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駁回了王某的請求。
律師點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北景钢械耐跄畴m然在2005年、2007年連續二次辦理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但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計次時間。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條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即使已經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在本案中,王某被文化服務公司考核評定為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也是不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 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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