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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遇到“特殊動產”多重買賣的情況,如何操作維護權益?

          發布時間:2020-07-17 09:24

          引言:特殊動產是指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多重買賣須滿足第一:出賣人為同一個人;第二:出賣人就同一動產與兩個以上的買受人訂立合同;第三:出賣人在每份合同中都是物權人。那么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到類似情況,該如何處理,怎樣去維護自身權利。下面筆者就以案例的方式來進行說明:

          例子:甲有一輛奔馳汽車,3月1日,甲將該車出賣給乙,但未交付。4月1日,甲又將該車出賣給丙,也未交付。5月1日,甲又將該車出賣給丁,同樣沒有交付。8月1日因甲不履行到期債務,乙、丙、丁都起訴甲,請求甲實際履行。法院將三個訴訟合并審理。

          裁判規則:乙、丙、丁請求甲實際履行債權受保護的順位,按照以下三個層次依次確定乙、丙、丁債權受保護的順序:

          第一層次:交付。假設甲于7月1日將汽車交付給了丙,法院應該確定丙取得汽車所有權,并且可以要求甲辦理過戶登記。乙、丁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層次:過戶登記。假設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但與7月1日給丁辦理了過戶登記,法院應當確定丁取得汽車所有權。乙、丙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層次:合同成立在先。假設直到8月1日,甲尚未向任何人完成交付,也未給任何人辦理過戶登記。因為乙的合同成立在先,法院應確定乙的債權,僅乙有權請求甲交付汽車并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丙、丁只能對甲主張違約責任。

          注意:交付具有優先于登記的效力。假設,甲于6月1日將汽車交付給丙,又于7月1日給丁辦理了過戶登記。應確認交付具有優先于登記的效力,丙已經于6月1日取得汽車所有權。丙有權要求辦理過戶登記。乙、丁只能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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