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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房屋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發布時間:2020-07-15 09:47

          引言:法律之所以要賦予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其立法原意是承租人以房屋為中心已經形成了屬于其自己的生活和交際圈。為了保護承租人的這種生活的權益。法律給予了承租人以特別的保護。

          概念:房屋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出賣(不包括繼承、贈與)房屋、拍賣房屋、與抵押權人協議用租賃的房屋折抵債權(出租人將房屋抵押的情形),應提前合理期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效力:優先受讓權系“形成權”,承租人主張優先受讓權的,自動在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成立(以同等條件為內容的)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形:

          房屋的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自己的近親屬的;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善意的第三人(指第三人不知承租人存在),并辦理完畢過戶登記的。

          優先購買權遭受侵害時的救濟: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1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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