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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炒掉隱婚懷孕者,單位為何不違法?

          發布時間:2020-07-09 09:18

          現年30歲的苗某是某重點大學日語專業的優秀畢業生。在換了幾份工作后,她在某國際貨運公司蘇州分公司謀了一份職業,2008年6月初,她從報紙上看到位于蘇州工業園區的一家科技公司招聘日語翻譯,遂積極準備應聘。經過幾輪角逐,她從眾多的應聘者中脫穎而出,被科技公司正式錄用。

          2008年6月16日,苗某與科技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她進入科技公司從事營業兼日語翻譯工作,公司《就業規定》載明:“員工提交的資料,經核實如果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按公司規定懲處?!焙贤炗喓?,苗美玉正式進入科技公司工作。

          2008年6月25日,苗某按公司的要求填寫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卻對其中“婚姻狀況”一欄如何填寫犯難了。原來,苗某已于2007年8月28日登記結婚。她擔心:如果如實填寫婚姻狀況,公司會不會解雇自己呢?苗某有過幾年工作經驗,知道隱婚已成為時下職場“潛規則”。為了保住來之不易的工作,經過慎重考慮,苗某決定將自己已婚的事實“隱”瞞下來,于是,便在“婚姻狀況”一欄中填了“否”;婚姻狀況都隱了,為了再給自己增加工作經驗值,在“個人經歷”一欄中,苗某也作了“變通”,填了“2006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間,工作單位為某日資物流中心”。

          2008年10月下旬,苗某突然發現自己懷孕了。此時,苗某年齡達29歲,已屬高齡孕婦了??墒?,她來科技公司工作僅有四個月,而且對單位又聲稱是未婚,此時提出生育孩子不妥,這讓她十分為難。

          苗某懷孕了,有了妊娠反應,卻又不敢明說,只得對自己放松了工作要求,這或多或少影響了工作,讓公司十分不滿。公司因苗某的不佳表現接連向她發出了六份警告處分決定書。但苗某工作表現并無起色,公司便著手調查,終于發現她結婚并懷孕的事實,公司遂以苗某在進入公司工作時虛假填寫婚姻狀況及個人履歷,并多次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拒不改正為由決定解雇她。苗某不服,一紙訴狀將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享受孕期的相關待遇。

          律師點評:職場隱婚構成合同欺詐?!秳趧雍贤ā返谌龡l之規定,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可以進行約定,如果勞動合同一方存在欺詐,可以視為無效合同。雖然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法第三十九條同時也規定,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苗某的情況屬于違紀,不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中,單位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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