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但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具體的規定。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能夠得到法院認可的通知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書面通知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
二、采用公開廣泛發行的報紙,以登報的方式向債務人通知債權轉讓通知。
三、以特快專遞方式向債務人郵寄送達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簽收后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四、起訴通知,債權受讓人直接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通過法院送達起訴狀的方式也可以視為通知了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宜。
只有將債權轉讓通知到債務人后,債權轉讓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債權受讓人才有權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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