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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什么?

          發布時間:2020-03-17 09:13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撤銷權分為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是指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此外贈與人行使法定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對于法定撤銷權的行使理由,應該如何理解?以下將一一分析: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贈與行為本身是基于一定的道德、情感關系而產生的,當贈與行為所依據的某種道德情感關系消失時,行為便沒有了存在的理由與價值。但法條中“嚴重侵害”并沒有明確細化的標準,依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此項規定的理由與第一項一致,即基于一定的道德情感關系。因受贈人與贈與人之間本身存在扶養與被扶養的關系。贈與人基于確信受贈人將負擔扶養贈與人義務之情形下,方決定為贈與之行為,即可將扶養義務作為此種贈與行為所附的條件。贈與行為完成后,受贈人若不履行撫養義務,法律賦予贈與人撤銷權,方是還原贈與行為的本意。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碑斎?,本條所規定之“附義務”,并不是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之中支付相應對價的義務,這里所附之義務,的價值一般是小于贈與標的物之價值的。如上文,將贈與行為的原因是受贈人于約定之初同意贈與人所要求之義務并承諾履行,贈與人方決定將標的物為贈與。受贈人連所附的小于贈與物價值的義務都不履行,勢必破壞了雙方贈與關系的基礎,在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同時亦是對合同約定之違反,既然受贈人已違反,法律若再強求贈與人履行交付義務,將增加贈與人負擔,更加違反合同的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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