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對外活動少不了簽訂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原告肯定希望能在自己所在地起訴,但是民事訴訟法關于法院管轄地的基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管轄。但是合同糾紛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原則,即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對于“合同履行地”的界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了:“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p>
那么該如何理解“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是否只要一方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原告是否就屬于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接收貨幣一方”,從而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
實踐中,大部分法院認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應指訴訟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貨幣”,引起該起訴訟的原因系基于“貨幣”產生的分歧,即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是給付貨幣,而非訴訟請求中簡單的給付金錢請求。比如買賣合同中的價款、承攬合同中的報酬等,包括貨幣給付以及具體金額數量多少、付款期限是否屆滿等圍繞貨幣產生的爭議就屬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爭議。
訴訟請求為給付違約金、賠償損失、退款的,這些在訴訟請求中雖然同樣表現為金錢形式,但此系當事人依據合同義務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不屬于“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故不得以該款規定確定案件的管轄。
拿買賣合同關系舉例,一般認為,買賣合同關系中,給付貨幣一方”應為買方,“接受貨幣一方”為賣方,如果買方因賣方違約,起訴要求賣方退款或支付違約金,該爭議標的實質為賣方交付標的物,應該參照《民訴法解釋》第十八條的后半部分“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因被告就是賣方,無論是被告所在地還是合同履行地,都是賣方所在地,在雙方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由賣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值得一提的是,《民訴法解釋》第二十條對“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做了特別約定,如果買賣雙方實在淘寶、京東或者微信上訂立的買賣合同,就需要根據交付標的物的方式來判斷合同履行地: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賣方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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