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顯示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極不對等的,經濟利益不平衡,因此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所以,法律規定顯失公平的合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處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可以向法院請求變更合同內容。
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臺胞王某在某商場購買了一輛日本摩托車,因當時無貨,故委托趙某在商場到貨后提貨。趙某不慎遺失提貨單,于第二天到商場掛失。按照商場的要求,趙某交納了掛失費和海關查單費并簽署《商場貨券報失辦法(代協議書)》。協議書規定:“貨券報失期間,萬一貨物被他人冒領,提貨處向報失人提供冒領者的情況,由報失人自行向冒領者追回貨物。提貨處不承擔任何責任?!摆w某認為這條規定不合理,但不簽字就不能掛失,被迫無奈,趙某只好簽字。
辦完一切正式手續后,趙某經常到提貨處詢問是否有人來冒領,商場讓他聽通知,如果沒有通知,讓趙某半年后來提貨。半年后趙某提貨,卻發現幾日前摩托車已被人提走。趙某與商場交涉,商場推之不管。
掛失的商品被冒領,商場應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每一民事主體在參加民事活動中,享有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應當對等、公平合理?!鄙虉鱿碛惺杖焓зM用的權利而不盡任何義務是顯失公平的行為。
該商場制定的掛失辦法中關于貨物被人冒領,商場不承擔任何責任的規定是無效的。另外,掛失是指遺失票據和證件時,到原發的機關去登記,聲明作廢。趙某已向原購物商場登記,聲明作廢,而仍被冒領者憑已掛失作廢的提貨單提走貨物,是商場失職,對此,商場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因此而引起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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