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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動產多重買賣的所有權轉移規則

          發布時間:2020-01-09 10:20

          動產多重買賣,是指同一出賣人就同一動產,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且訂立每一份買賣合同時,出賣人都享有處分權。出賣人將動產進行多重買賣,這有違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可能會被買受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動產多重買賣是民事法律領域較為復雜的問題之一,它包含了物權變動規則和債權平等性規則,涉及到物權變動的效力和合同履行效力的沖突。

          為了保護正當買受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對動產多重買賣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做出了規定。動產多重買賣的所有權轉移規則,在普通動產和特殊動產的處理方式上略有不同。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九條,普通動產多重買賣的所有權轉移應當遵循以下三條規則:

          首先,若動產已經交付,則該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其次,若動產未交付,由最先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觀點,既未規定要支付全額價款,也未規定支付的價款需要達到多少比例,只要優先支付了全部甚至部分價款的買受人,就能取得普通動產的所有權。

          最后,若動產既未交付,任何一位買受人也未支付價款,則由最先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條,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即汽車、船舶、航空器多重買賣的所有權轉移應當遵循以下三條規則:

          首先,若動產已經交付,則該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其次,若動產未交付,由辦理過戶登記的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最后,若動產既未交付,出賣人也未給任何一位買受人辦理過戶登記,則由最先訂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不論是普通動產還是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即使其他買受人沒能取得動產所有權,對出賣人也不享有實際履行請求權,因為出賣人已經沒有履行實際交付的可能性。未取得動產所有權的買受人,只能主張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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