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后,多有人偽造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因此,法律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以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受益人退還保險金的現金價值。
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 死亡險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以為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進行抗辯的,由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承擔舉證責任。
5.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傷殘或者死亡,與犯罪行為本身并無因果關系,保險人不能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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