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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證明嗎

          發布時間:2019-04-28 16:32

          在現實生活中,當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時,可以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同時涉及到解除合同證明的問題。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解除合同是需要證明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在解除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所以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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