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很多人對于合同的撤銷與無效合同兩者的概念可能會模糊不清,可能會把它們的法律效力看成是一樣的。那么合同撤銷與合同無效的區別在哪里呢?
第一、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違反法律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撤銷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人民法院等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可能還要對其行為承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第四、期限限制不同
對于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而無效合同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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