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根據《保險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
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享有解除權,可以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解除保險合同;若保險熱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未行使解除權,保險人的解除權消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另外,保險人的解除權受到兩個限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享有解除權,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若保險人在何怡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享有解除權,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上閱讀本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