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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保險合同怎么解除?

          發布時間:2019-03-01 14:48
          作者:都燕果律師

          根據《保險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

          但有兩個例外:

          第一,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當事人均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享有解除權,可以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內解除保險合同;若保險熱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未行使解除權,保險人的解除權消滅。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另外,保險人的解除權受到兩個限制:

          (1)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享有解除權,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若保險人在何怡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享有解除權,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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