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指民事主體因合同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所有爭議。涉及民事合同爭議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審理。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范疇:
1、前合同階段:合同談判、盡職調查、文案的起草、合同審核等;
2、履行階段:指導及監督履行、參與合同的履行、證據保留、函件發放等;
3、爭議及后續階段:調解和解、保全、訴訟或者仲裁代理等。
循定律師涉及合同爭議的服務方式:
1、對于合同糾紛,根據律師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結合案件復雜程度、涉案金額等情況予以確定,采取固定收費;
2、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和當事人的選擇,部分案件也可以采取風險代理。
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險中,是人保中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可以為受益人,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產生,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若受益人約定不明,存在爭議,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 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2. 受益人僅約定為身份關系,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主體的,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的,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系確定受益人。
3. 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系,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系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沒有指定受益人。
4.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數人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死亡、放棄收益權或者依法喪失收益權的,該受益人應得收益份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處理;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該受益人應得的收益份額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① 沒有約定順序和比例,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② 沒有約定順序但約定了比例,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③ 約定了順序但未約定比例,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意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④ 約定了順序和比例,由同順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同意順序沒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順序的受益人按照相應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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