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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循定律所

          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有哪些?

          發布時間:2019-02-13 16:45


          實踐中,保險合同訂立后,多有人偽造保險事故或者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以騙取保險金,因此,法律對保險公司的免責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

          1.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以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受益人退還保險金的現金價值。

          2.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3. 死亡險中,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2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 保險人以被保險人自殺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的,由保險人承擔舉證責任。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以為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進行抗辯的,由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承擔舉證責任。

          5.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被保險人在羈押、服刑期間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的傷殘或者死亡,與犯罪行為本身并無因果關系,保險人不能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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